深職(zhi)院〔2016〕19號(hao)
關(guan)于印(yin)發《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學(xue)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園管(guan)理辦法(fa)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(yi)創業園管理辦法(fa)》已(yi)經(jing)學校研(yan)究通過,現予印發,請(qing)遵照執(zhi)行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 為(wei)培(pei)養大學(xue)(xue)生(sheng)創新創業(ye)(ye)精神,提高創新創業(ye)(ye)能力,學(xue)(xue)校創建學(xue)(xue)生(sheng)創意創業(ye)(ye)園(以下簡稱“創業(ye)(ye)園”)。為(wei)保證創業(ye)(ye)園各(ge)項工作有(you)序開展,特制定本辦(ban)法。
第二條 創業(ye)園在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業(ye)教育(yu)工作領導(dao)小組領導(dao)下,以“保障(zhang)公平、兼顧(gu)效(xiao)率、協調(diao)指(zhi)導(dao)、服務為先”為原則,努力建設高效(xiao)務實的創業(ye)孵(fu)化平臺。
第三條(tiao) 創業(ye)園(yuan)是學(xue)生創業(ye)實踐(jian)基地(di),也是學(xue)校創業(ye)教(jiao)育基地(di),具有孵化(hua)器功能(neng)。通(tong)過提供基本(ben)場(chang)地(di)和(he)孵化(hua)服(fu)務,充分發揮大學(xue)生創業(ye)主體作(zuo)用,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(he)創業(ye)能(neng)力的復合型人(ren)才(cai)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(di)四(si)條 學(xue)校授權創業學(xue)院對創業園進行管理,其(qi)主要(yao)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業(ye)園(yuan)管理制(zhi)度,全面負責創業(ye)園(yuan)的日常管理工作。
2.組織創業園(yuan)入(ru)園(yuan)申報及項目評(ping)審工(gong)作(zuo),并(bing)與入(ru)園(yuan)項目簽訂(ding)協議(yi)。
3.組織(zhi)和協調學生開展創業(ye)實踐活動。
4.管(guan)理和(he)維(wei)護創業園(yuan)公共財產(chan)。
5.委托第三(san)方服(fu)(fu)務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入駐企業提供包(bao)括(kuo)工商注冊、財稅(shui)代理、政策咨詢、創(chuang)業指(zhi)導(dao)和(he)(he)課程培(pei)訓等(deng)孵化服(fu)(fu)務,創(chuang)業學院對其進行評(ping)價(jia)和(he)(he)監督。
6.負(fu)責創業園的(de)對外宣傳(chuan)與推廣工作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五條(tiao) 創業園申報(bao)入駐條(tiao)件
1.創(chuang)(chuang)業項目較為成(cheng)熟,具有一定科(ke)技含量、創(chuang)(chuang)新性和(he)較好市(shi)場前景。鼓勵具有發明(ming)專利、科(ke)研成(cheng)果(guo)及各類創(chuang)(chuang)新創(chuang)(chuang)業大賽(sai)中成(cheng)績優秀(xiu)的(de)團隊(dui)申報入(ru)駐。
2.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負責人須為我校全日制(zhi)在校生(sheng)或(huo)應屆畢業生(sheng),創(chuang)業項(xiang)目的(de)經(jing)營者具有(you)較高的(de)素養和良好的(de)品格,懂(dong)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(yu)、有(you)一定經(jing)營能力(li),并自愿接受學校管理。
3.創業(ye)項(xiang)目負(fu)責人(ren)應具備一定的項(xiang)目啟動資金和風(feng)險承擔能(neng)力,并須取得家(jia)長或監護人(ren)同意(yi)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記錄不(bu)良(liang)者,不(bu)具備申報資格。
第六條 入園(yuan)程序及(ji)要(yao)求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單如下:
(1)項(xiang)目申報書;
(2)項目商業計劃書;
(3)項目(mu)負責人個人征信(xin)記錄材料;
(4)項(xiang)目(mu)所(suo)有(you)股東(dong)簡歷及身份證復印件,在校生(sheng)及應屆畢業生(sheng)需提(ti)供學生(sheng)證復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評(ping)審(shen)委員會做項目評(ping)審(shen)。
4.評審結果(guo)上報(bao)學校審批。
5.通過審批的(de)項目簽署(shu)創(chuang)業園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營場地配套設(she)施(shi)及水電(dian)費押金兩千元。
7.簽訂入園協(xie)議后(hou)須在(zai)(zai)15個工(gong)作日內(nei)完成公司工(gong)商注冊,且公司應由全日制在(zai)(zai)校生(sheng)擔任法定代表人(ren);非在(zai)(zai)校生(sheng)入股比例(li)總計(ji)不(bu)得(de)超過30%,且須向創(chuang)業學院(yuan)報備。
第七(qi)條(tiao) 入駐企業的權利(li)和義(yi)務(wu)
1.入駐企業(ye)最高(gao)可(ke)獲24個月(yue)的(de)經(jing)營(ying)場地免費(fei)使用權。
2.園區每6個月(yue)進(jin)行一次成長性評(ping)估(gu),評(ping)估(gu)通過的(de)企(qi)業可繼續孵(fu)化(hua);孵(fu)化(hua)期間可獲園區提供的(de)孵(fu)化(hua)服務。
3.入(ru)駐(zhu)企業(ye)以6個月為周期可獲得學校創業(ye)基金資助,同時獲得園區配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(zhu)企(qi)業(ye)接受園(yuan)(yuan)區(qu)第三方服務機構統(tong)一(yi)財稅管理,企(qi)業(ye)成員須遵守(shou)園(yuan)(yuan)區(qu)各(ge)項管理規定,積極參與各(ge)項公共活(huo)動。
5.入駐企業須參與企業成長計劃,詳見附(fu)件一(yi)。
第八條 運行(xing)管(guan)理
1.學校對批準入(ru)駐創業(ye)園企業(ye)一律采取合同制方式進行管理,入(ru)駐企業(ye)自主經(jing)營、自負盈(ying)虧、獨立承擔風(feng)險(xian)與法(fa)律責(ze)任。
2.創(chuang)業(ye)園為入駐企業(ye)提供經(jing)營場地(di)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規定收取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駐企業(ye)(ye)(ye)孵化期(qi)內(nei)(nei),出現改變企業(ye)(ye)(ye)性質、經營(ying)內(nei)(nei)容、法定代(dai)表人(ren)(ren)、提(ti)前(qian)中止創業(ye)(ye)(ye)孵化等情況,企業(ye)(ye)(ye)法定代(dai)表人(ren)(ren)須提(ti)前(qian)15天提(ti)交報告,經創業(ye)(ye)(ye)學院(yuan)審核批準后(hou),方可(ke)變更。對違反國家(jia)、學校有關(guan)規定的企業(ye)(ye)(ye),學校將要求其(qi)退出園區。
第(di)九(jiu)條(tiao) 園區(qu)管理
1.入駐企業(ye)須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(de)占用(yong)公共區域。
2.入駐(zhu)企業(ye)的裝(zhuang)修方(fang)案、廣告(gao)內容須經創(chuang)業(ye)學(xue)院批準(zhun)方(fang)可(ke)實施,不得(de)擅(shan)自(zi)對園區既定格局進行改(gai)造,不得(de)破(po)壞園區整(zheng)體(ti)規劃。
3.入駐(zhu)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前三天向創業學院(yuan)申請,如(ru)有校外人(ren)員(yuan)參(can)加,須提前一周申請。
4.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應主動配(pei)合各項管理(li)工(gong)作,包括準時出席(xi)工(gong)作會議和檢(jian)查考核等。對于無故曠會、拒檢(jian)等情況,創業學院有權(quan)采取相應措施,直至勒令退園(yuan)。
第十條 安全(quan)管理
1.入(ru)駐企(qi)業要(yao)嚴格(ge)履行《深圳(zhen)職(zhi)業技(ji)術(shu)學院(yuan)創意(yi)創業園(yuan)消防(fang)安(an)全(quan)(quan)管理規定(ding)》的(de)相(xiang)關要(yao)求,強(qiang)化安(an)全(quan)(quan)意(yi)識,共同維護園(yuan)區的(de)安(an)全(quan)(quan)環境。
2.入駐企業必須做到(dao)離開(kai)時鎖門關(guan)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(qu)內禁止入駐企業任何人員留宿。
4.園區(qu)內不得飼養(yang)寵物。
5.園區(qu)內禁止烹飪活動。
第十一條 入駐企(qi)業的考(kao)核
創業學院每6個月(yue)對入駐(zhu)企業進行一(yi)次成(cheng)長性評估(gu),主要包括“成(cheng)長計(ji)劃考核(he)、經營狀(zhuang)況評估(gu)以及園區管(guan)理(li)考核(he)”三部(bu)分。
1.成長計劃(hua)考(kao)核
入(ru)駐(zhu)企(qi)業須在每(mei)6個月孵化(hua)期內完成(cheng)成(cheng)長計劃(hua)15學分;未完成(cheng)者,視為考核不(bu)合格,該企(qi)業退出創業園(yuan),詳見附(fu)件(jian)一《企(qi)業家成(cheng)長計劃(hua)》。
2.經(jing)營狀況評估(gu)
(1)入駐企業以6個月(yue)為(wei)周期向評審小(xiao)組(zu)提交第三方機構出具(ju)的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記錄,以及業務(wu)合同(復印件)等相(xiang)關佐(zuo)證材料。
(2)入(ru)駐企業(ye)須參加成長性評估現場(chang)答辯會,闡述項目(mu)的經營狀況和孵化水準,由評審小組結合(he)上述財務報告等佐證材(cai)料進行客觀(guan)公(gong)正的評分。
(3)經評(ping)估(gu),對于(yu)(yu)經營(ying)狀況不理想、成長(chang)性(xing)不足(zu)、盈利能(neng)力欠缺或(huo)基本(ben)處于(yu)(yu)停滯狀態的企業(ye),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(ye)園。
3.園區管理考核
園區管(guan)理考(kao)核主(zhu)要(yao)由考(kao)勤管(guan)理和日常管(guan)理兩(liang)部分組成。
考(kao)核采取扣(kou)分(fen)(fen)制(zhi),即入(ru)駐企業均具有15分(fen)(fen)基礎(chu)分(fen)(fen),考(kao)核根據其一個周期的日(ri)常考(kao)勤、違規記錄(lu)、無故缺席等行為表現予(yu)以扣(kou)分(fen)(fen),扣(kou)完即止(zhi)。其中(zhong),日(ri)常考(kao)勤缺席1次(ci)扣(kou)1分(fen)(fen),違規警(jing)告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,園(yuan)區(qu)會議缺席1次(ci)扣(kou)5分(fen)(fen)、遲到扣(kou)2分(fen)(fen)。基礎(chu)分(fen)(fen)扣(kou)完的入(ru)駐企業直接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(ge),當即終止(zhi)孵化,退出創業園(yuan)。
(1)考勤管理
入(ru)駐企(qi)業(ye)在孵(fu)期間,除國家法(fa)定假期和(he)節假日外,正常的工作日早上9:00~9:30需到(dao)創意創業(ye)園管(guan)(guan)理辦公室考勤。企(qi)業(ye)如有正常的外出(chu)活(huo)動無(wu)法(fa)準時開門營業(ye)須提前(qian)(qian)一天(tian)申請(qing),事后到(dao)創意創業(ye)園管(guan)(guan)理辦公室補(bu)登記,沒(mei)有提前(qian)(qian)申請(qing)則視(shi)為缺勤。
凡出現(xian)違規(gui)行為者,由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發出違規(gui)警(jing)告,并下(xia)發《深職院(yuan)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yuan)違規(gui)處理告知書》,責令整(zheng)改,累計達到三次(ci)者,創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將(jiang)下(xia)發《退(tui)出園(yuan)(yuan)區通知書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(chuang)業(ye)園(yuan)(yuan)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(ye)出現(xian)下(xia)列情況之一者,一經查(cha)實創業(ye)學院將下(xia)發《退出園區通知書(shu)》,該企業(ye)退出創業(ye)園。
項目(mu)入(ru)園后,未(wei)按要(yao)求在園區內開展工作,項目(mu)長(chang)期處于停頓狀態(tai),致使寫字間超過10個工作日(ri)處于空置或關(guan)閉狀態(tai)者;
未能按(an)時(shi)向(xiang)創業學院上報相(xiang)關(guan)材料(liao),或所報材料(liao)內(nei)容不(bu)真實,通過整改(gai)無效者;
入駐(zhu)企業出現重大安全事故者;
入駐企業負責人違(wei)(wei)法或違(wei)(wei)反校紀校規受紀律處分者(zhe);
超出業務(wu)規(gui)定(ding)范(fan)圍(wei),從事與申報經營內容無關的商業活動或其他(ta)違規(gui)商業活動者;
不按規定(ding)時間繳納應繳費用(yong)者,
不適宜在(zai)創業園繼續孵化(hua)的其他(ta)情況(kuang)。
4.評估指標體系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要指商品開發,MK主要指市場渠道(dao)開發,MG主要指經(jing)營管(guan)理技能。
第十二條 退出創業園
1.入駐(zhu)(zhu)企業(ye)進(jin)駐(zhu)(zhu)時(shi)間原則上(shang)不超過24個月(yue),協議(yi)期滿統一辦理(li)退園(yuan)手(shou)續。
2.入駐企業(ye)半年度成長性評估(gu)未(wei)達標者,退出創(chuang)業(ye)園。
3.入駐企(qi)業(ye)違反園(yuan)區管理規(gui)定,收到創業(ye)學院發放(fang)的(de)《退出(chu)園(yuan)區通(tong)知書(shu)》,則該企(qi)業(ye)退出(chu)創業(ye)園(yuan)。
4.入駐企業法定代表人變更(geng)為非我校在校生或應屆畢(bi)業生時,應主動提出退園(yuan)申請,及時辦(ban)理(li)退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(san)條 本(ben)辦(ban)法適用范圍為深圳職業技術學(xue)院在校生(sheng)及(ji)學(xue)生(sheng)創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業園入駐企業。
第十(shi)四條 本辦法(fa)自發布(bu)之日(ri)起施行。
第十(shi)五條 學校學生(sheng)創(chuang)業工作領導小(xiao)組授權創(chuang)業學院負責解釋本辦法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(nian)2月3日
深圳(zhen)職業技術學院院長辦公室(shi) 2016年(nian)2月(yue)3日(ri)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