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(shen)職院〔2016〕19號
關于(yu)印發《深圳職業(ye)技(ji)術學院學生創(chuang)意創(chuang)業(ye)園管理辦法》的通知
學校各單位:
《深圳(zhen)職業(ye)(ye)技術學(xue)(xue)院(yuan)學(xue)(xue)生創意創業(ye)(ye)園管理(li)辦法(fa)》已經(jing)學(xue)(xue)校研究通過,現予(yu)印發,請遵照執行。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創意創業園管理辦法
一、總 則
第一條(tiao) 為培養大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精神(shen),提(ti)高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新(xin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能力(li),學(xue)校(xiao)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建學(xue)生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意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(以下簡(jian)稱“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”)。為保(bao)證創(chuang)(chuang)(chuang)(chuang)業(ye)園各(ge)項工作有序開展,特(te)制定本辦(ban)法(fa)。
第二條(tiao) 創業(ye)園(yuan)在學(xue)校學(xue)生創業(ye)教(jiao)育工(gong)作(zuo)領(ling)導(dao)小組(zu)領(ling)導(dao)下,以“保障公平、兼顧(gu)效率(lv)、協調指導(dao)、服務(wu)為先”為原則,努(nu)力建設高效務(wu)實的創業(ye)孵化平臺(tai)。
第三條 創業園是(shi)學生創業實(shi)踐基地,也是(shi)學校創業教育基地,具有孵化(hua)器(qi)功能。通過提供基本(ben)場地和孵化(hua)服務,充分發揮大(da)學生創業主體(ti)作用(yong),培養(yang)具有創新(xin)精神和創業能力的(de)復合型人才。
二、組織機構及職責
第(di)四條 學(xue)校授權創業(ye)學(xue)院對創業(ye)園進行管理(li),其主要職責有:
1.制(zhi)定創業園管(guan)理制(zhi)度,全面(mian)負責創業園的日常管(guan)理工作。
2.組織創業(ye)園(yuan)入(ru)園(yuan)申報及(ji)項(xiang)目評審(shen)工作,并與入(ru)園(yuan)項(xiang)目簽訂協議。
3.組織和協(xie)調學生(sheng)開(kai)展創業實踐(jian)活動。
4.管(guan)理和維護創業園公共財產。
5.委托第三(san)方服務(wu)機構為創(chuang)業園入駐企(qi)業提供包括工商注冊、財稅代理、政策(ce)咨詢、創(chuang)業指導和課程培(pei)訓等孵化服務(wu),創(chuang)業學院對(dui)其進行評(ping)價和監督。
6.負責(ze)創業園的(de)對外宣傳(chuan)與(yu)推廣工作(zuo)。
三、創業園管理
第(di)五條 創業園申報入駐條件
1.創業項目較為成熟,具有一(yi)定科(ke)技(ji)含量、創新性和較好(hao)市場前景。鼓勵(li)具有發明專利(li)、科(ke)研(yan)成果及各類創新創業大賽中成績優秀(xiu)的團隊(dui)申報入駐。
2.創業項目(mu)(mu)負責(ze)人須為我校全日制在校生(sheng)或應屆畢業生(sheng),創業項目(mu)(mu)的(de)經營(ying)者具(ju)有(you)較高的(de)素養和(he)良好的(de)品格,懂政策、重(zhong)信譽、有(you)一定(ding)經營(ying)能力,并自愿接(jie)受學校管(guan)理。
3.創業項目負責人應具備一定的項目啟(qi)動(dong)資金(jin)和風險承擔(dan)能力,并(bing)須(xu)取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。
4.凡有違法犯罪記錄及個人征信記錄不良者(zhe),不具備申報資格(ge)。
第六條 入園程序及要求
1.提交申請材料。材料清單如下(xia):
(1)項目申報(bao)書;
(2)項(xiang)目商業(ye)計劃(hua)書;
(3)項(xiang)目負(fu)責人(ren)個人(ren)征信(xin)記錄材料(liao);
(4)項目(mu)所有股東簡歷及身(shen)份證(zheng)復(fu)印件,在(zai)校(xiao)生及應屆(jie)畢業生需(xu)提供學(xue)生證(zheng)復(fu)印件。
2.創業學院做申報資格審查。
3.專家(jia)評(ping)審(shen)(shen)委員會做項目(mu)評(ping)審(shen)(shen)。
4.評(ping)審(shen)結果(guo)上(shang)報學校審(shen)批。
5.通(tong)過(guo)審批的項目(mu)簽(qian)署創業園(yuan)入駐協議。
6.繳納經營場(chang)地配(pei)套設施及(ji)水電費押金兩千元。
7.簽(qian)訂入園協議后須在(zai)15個(ge)工(gong)(gong)作日內完成公(gong)司(si)(si)工(gong)(gong)商注冊(ce),且公(gong)司(si)(si)應由全日制在(zai)校生擔任法定代表人;非在(zai)校生入股比(bi)例(li)總計不得(de)超過30%,且須向創業學(xue)院報(bao)備。
第七條 入駐(zhu)企業的(de)權利和義務
1.入駐企業最(zui)高可獲24個(ge)月的經營場地免費使用權。
2.園(yuan)區每6個月進(jin)行一(yi)次成(cheng)長性評估,評估通(tong)過的企業可繼續孵化;孵化期間可獲園(yuan)區提供的孵化服(fu)務。
3.入駐企(qi)業以6個月為(wei)周期可獲得學(xue)校創業基金資助,同(tong)時獲得園(yuan)區配(pei)套孵化服務。
4.入駐企業接受(shou)園區第三(san)方服務機構(gou)統一財稅管理,企業成(cheng)員須(xu)遵(zun)守園區各(ge)(ge)項管理規定,積極(ji)參(can)與各(ge)(ge)項公共活動(dong)。
5.入駐企業須參與企業成長計劃(hua),詳(xiang)見(jian)附件一。
第八條 運行(xing)管理
1.學校對批準入駐創業(ye)(ye)園企業(ye)(ye)一律采取(qu)合(he)同制(zhi)方式進(jin)行(xing)管理,入駐企業(ye)(ye)自主(zhu)經營、自負盈(ying)虧、獨立承擔風險與法律責任。
2.創業園為入(ru)駐(zhu)企業提供經(jing)營場地及配套設施,并按照學校統一(yi)規(gui)定收取相關維護費用。
3.入駐企(qi)(qi)業(ye)孵(fu)化(hua)期內(nei),出現改變企(qi)(qi)業(ye)性質、經營內(nei)容(rong)、法定(ding)(ding)代(dai)表人(ren)、提(ti)前中止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孵(fu)化(hua)等情況(kuang),企(qi)(qi)業(ye)法定(ding)(ding)代(dai)表人(ren)須提(ti)前15天(tian)提(ti)交(jiao)報(bao)告(gao),經創(chuang)(chuang)業(ye)學院(yuan)審核(he)批準(zhun)后,方可變更(geng)。對(dui)違(wei)反國家、學校有關規(gui)定(ding)(ding)的企(qi)(qi)業(ye),學校將要求其(qi)退出園區。
第九條 園(yuan)區(qu)管理
1.入(ru)駐企業須在協議指定區域內經營,不得占用公共區域。
2.入駐企業的裝修方(fang)案、廣告內(nei)容須經創業學院批準方(fang)可實施,不(bu)得擅自(zi)對園區既定(ding)格(ge)局進行改造,不(bu)得破壞園區整體規劃(hua)。
3.入駐企業在園內舉行活動,須至少提(ti)前三天(tian)向創(chuang)業學(xue)院(yuan)申請,如有校(xiao)外人員參加,須提(ti)前一周(zhou)申請。
4.入駐企業應(ying)主動配合(he)各(ge)項管理(li)工作,包括準時出席工作會(hui)議和(he)檢查考核等。對于無故曠(kuang)會(hui)、拒檢等情況,創業學院有權采取相應(ying)措施,直至勒令退(tui)園。
第十條(tiao) 安全管(guan)理
1.入駐(zhu)企業(ye)要(yao)(yao)嚴格履行(xing)《深圳(zhen)職業(ye)技術學(xue)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園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的相(xiang)關要(yao)(yao)求(qiu),強(qiang)化安全意識(shi),共(gong)同(tong)維(wei)護園區的安全環(huan)境。
2.入(ru)駐企(qi)業必須做到離開(kai)時鎖門(men)關(guan)窗,斷水斷電。
3.園區內禁止入駐企業(ye)任何人員留(liu)宿。
4.園區內不得飼(si)養寵物。
5.園區(qu)內禁止烹飪活(huo)動(dong)。
第十一(yi)條 入駐企業的考(kao)核
創業學院每6個(ge)月對入駐(zhu)企(qi)業進行一次成(cheng)長性(xing)評(ping)估,主要(yao)包括“成(cheng)長計劃考(kao)核、經營(ying)狀(zhuang)況評(ping)估以及園(yuan)區管理考(kao)核”三(san)部分。
1.成長(chang)計(ji)劃考核
入駐企業須在每6個月孵化(hua)期內完(wan)(wan)成(cheng)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15學分(fen);未完(wan)(wan)成(cheng)者,視為考(kao)核不合格(ge),該(gai)企業退出創業園,詳(xiang)見(jian)附件一《企業家成(cheng)長(chang)計(ji)劃》。
2.經營狀況評估
(1)入(ru)駐企業以6個月為周(zhou)期向評審小組(zu)提交第(di)三(san)方機構出(chu)具的(de)財務(wu)報表、納稅(shui)記錄,以及業務(wu)合同(tong)(復印件)等相關(guan)佐(zuo)證材料。
(2)入駐企業須(xu)參(can)加成長性評(ping)估現場答辯會,闡述項目的經營狀況(kuang)和孵化水準,由評(ping)審小組結合上述財務(wu)報告等佐(zuo)證材料(liao)進(jin)行客觀(guan)公正的評(ping)分。
(3)經(jing)評(ping)估,對于(yu)經(jing)營(ying)狀況不理想、成長性(xing)不足(zu)、盈利能(neng)力欠缺或基本處(chu)于(yu)停滯狀態的企業,終止孵(fu)化(hua),退(tui)出創業園。
3.園區管(guan)理考核(he)
園區管(guan)(guan)理(li)考核(he)主要(yao)由考勤管(guan)(guan)理(li)和日常管(guan)(guan)理(li)兩部分(fen)組(zu)成。
考(kao)核采取扣分(fen)制,即(ji)(ji)入駐企業均具有15分(fen)基(ji)礎分(fen),考(kao)核根(gen)據其(qi)一(yi)個周(zhou)期的日常(chang)考(kao)勤(qin)(qin)、違規記錄、無故缺席(xi)(xi)等行為表(biao)現予以扣分(fen),扣完(wan)即(ji)(ji)止。其(qi)中,日常(chang)考(kao)勤(qin)(qin)缺席(xi)(xi)1次(ci)扣1分(fen),違規警告(gao)1次(ci)扣5分(fen),園區會議缺席(xi)(xi)1次(ci)扣5分(fen)、遲到扣2分(fen)。基(ji)礎分(fen)扣完(wan)的入駐企業直接(jie)視為取消考(kao)核資格,當即(ji)(ji)終止孵(fu)化,退出創(chuang)業園。
(1)考勤管理
入駐企業(ye)在孵期間(jian),除國家法定假(jia)期和(he)節(jie)假(jia)日(ri)外,正常(chang)(chang)的工作日(ri)早上9:00~9:30需到創意(yi)創業(ye)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考勤(qin)。企業(ye)如有正常(chang)(chang)的外出活動無法準時(shi)開門營業(ye)須提前(qian)一天申請,事后到創意(yi)創業(ye)園(yuan)管理辦公室補(bu)登記,沒有提前(qian)申請則(ze)視為(wei)缺勤(qin)。
凡出現違規行為者,由創業(ye)學院(yuan)發出違規警告(gao),并下發《深職(zhi)院(yuan)創意創業(ye)園違規處理告(gao)知書(shu)(shu)》,責(ze)令整改,累計達到三次者,創業(ye)學院(yuan)將(jiang)下發《退(tui)出園區通(tong)知書(shu)(shu)》,該企業(ye)退(tui)出創業(ye)園。
(2)日常管理
入駐企業(ye)(ye)出(chu)現(xian)下列(lie)情況之一(yi)者,一(yi)經查實創(chuang)業(ye)(ye)學院將下發《退(tui)出(chu)園區通知(zhi)書》,該企業(ye)(ye)退(tui)出(chu)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。
項目入園(yuan)后,未按要求在園(yuan)區內開展工(gong)作(zuo),項目長期處于停頓狀(zhuang)態(tai),致使寫字間超(chao)過10個工(gong)作(zuo)日處于空置或(huo)關閉狀(zhuang)態(tai)者(zhe);
未(wei)能(neng)按時向創業學院上報相關(guan)材(cai)(cai)料(liao),或(huo)所報材(cai)(cai)料(liao)內容不真實,通過整改(gai)無效者;
入駐企業出現重(zhong)大安(an)全事故者;
入(ru)駐企業(ye)負責(ze)人違(wei)法(fa)或違(wei)反校紀(ji)校規(gui)受紀(ji)律處分者;
超出業(ye)務規定范圍(wei),從事與申報(bao)經(jing)營內容無關的(de)商業(ye)活動(dong)或其他違規商業(ye)活動(dong)者;
不按規定時間繳(jiao)納(na)應(ying)繳(jiao)費(fei)用者,
不適宜在創業園繼續孵化的(de)其他(ta)情(qing)況。
4.評估指標體系(xi)
評估指標
孵化階段 |
創業
實踐教育 |
經營狀況 |
園區管理考核 |
財務指標 |
一階
(1-6個月) |
15分 |
完成企劃書、產生業績 |
5分及以上 |
有現金流
簽訂訂單 |
二階
(7-12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D+MK、
財務收支平衡 |
5分及以上 |
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三階
(13-18個月) |
15分 |
完善MD+MK、
實現盈利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四階
(19-24個月) |
15分 |
建立MG、
穩定增長 |
5分及以上 |
持續正現金流
或獲得風投 |
*MD主(zhu)要(yao)指(zhi)(zhi)商品開(kai)發,MK主(zhu)要(yao)指(zhi)(zhi)市場渠道(dao)開(kai)發,MG主(zhu)要(yao)指(zhi)(zhi)經(jing)營管理技能。
第十(shi)二條 退(tui)出創業園(yuan)
1.入駐企(qi)業進駐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,協議期滿統一辦(ban)理退園手續。
2.入駐企業(ye)(ye)半年(nian)度成長性評估(gu)未達標者,退出創(chuang)業(ye)(ye)園。
3.入(ru)駐企(qi)業(ye)(ye)違(wei)反園(yuan)區管理規定,收到(dao)創業(ye)(ye)學院發放(fang)的《退出園(yuan)區通(tong)知書(shu)》,則該企(qi)業(ye)(ye)退出創業(ye)(ye)園(yuan)。
4.入駐企業法定(ding)代(dai)表人變更為非我校(xiao)(xiao)在校(xiao)(xiao)生(sheng)或應(ying)屆畢業生(sheng)時(shi)(shi),應(ying)主動提出退(tui)(tui)園申請,及時(shi)(shi)辦(ban)理退(tui)(tui)出手續。
四、附 則
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(shi)用范(fan)圍為(wei)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在校生及學生創(chuang)意(yi)創(chuang)業園(yuan)入駐(zhu)企業。
第十四條 本(ben)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(di)十五條 學(xue)校(xiao)學(xue)生創業(ye)工作領導(dao)小(xiao)組授(shou)權創業(ye)學(xue)院負責解釋(shi)本(ben)辦法。
深(shen)圳職業技術學院
2016年2月3日
深圳(zhen)職業技(ji)術學院(yuan)院(yuan)長辦公室 2016年2月3日印發