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》已經2011年12月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82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予公布,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定
第一章總則
第一條 為(wei)了推廣普通(tong)話和推行規(gui)(gui)范漢字,使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更好地為(wei)經濟社會(hui)發展服務,根據《中(zhong)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(tong)用語言(yan)文字法(fa)》等法(fa)律(lv)法(fa)規(gui)(gui),結合本省實際(ji),制定(ding)本規(gui)(gui)定(ding)。
第二條 本(ben)規定適用(yong)于本(ben)省行(xing)政區域內的公民(min)、法人和其他組(zu)織。
第三條 本規(gui)定所稱國家通(tong)用語(yu)言文字,是指普通(tong)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普通(tong)話(hua)以(yi)北京語音為(wei)標準音,以(yi)北方話(hua)為(wei)基礎(chu)方言,以(yi)典范的現(xian)代白話(hua)文著作(zuo)為(wei)語法規范。
規范漢字以經過(guo)整理(li)、簡化并(bing)由(you)國家(jia)及其(qi)有(you)關部門頒布的字表為依(yi)據。
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(fu)應(ying)當加(jia)強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領導。
省人民(min)政府教育主管部(bu)門負責全省國家通用(yong)語言文字的管理工作,組織實施本規(gui)定。
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、文(wen)化、信息產業、工商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等部門(men),在各自職(zhi)責范圍內(nei)做好(hao)國家通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(zi)的(de)相關工作(zuo)。
縣級(ji)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教(jiao)育主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(zi)工(gong)作機(ji)構具(ju)體負(fu)責本行(xing)政區(qu)域內推廣普通話和推行(xing)規范漢字(zi)工(gong)作。
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(fu)應當將國(guo)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工作納入國(guo)民經濟和社會發展(zhan)規(gui)劃,結合(he)財力情況(kuang)安排(pai)專(zhuan)項經費,用于推(tui)廣普通(tong)話和推(tui)行規(gui)范漢字工作。
第六條 每年9月的第三周為全(quan)省(sheng)推(tui)廣普(pu)通話和推(tui)行規范(fan)漢字宣傳周。各(ge)級人民(min)政府應當組(zu)織有關部(bu)門(men)開展宣傳教育活動。
第二章規范與使用
第七條 使用(yong)漢(han)字(zi)(zi)、標(biao)點符號、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等,應(ying)當執行《現代漢(han)語通(tong)用(yong)字(zi)(zi)表》、《簡(jian)化字(zi)(zi)總表》、《標(biao)點符號用(yong)法(fa)》、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方案》、《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正詞法(fa)基(ji)本(ben)規則(ze)》、《中國地名(ming)漢(han)語拼(pin)音(yin)字(zi)(zi)母拼(pin)寫規則(ze)(漢(han)語地名(ming)部分)》等國家通(tong)用(yong)語言文字(zi)(zi)的(de)規范和標(biao)準。
第八條 少數民(min)族語言文字(zi)的(de)使用依據《中(zhong)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(he)國(guo)憲(xian)法》、《中(zhong)(zhong)華(hua)人民(min)共和(he)國(guo)民(min)族區域自治法》以及其他有(you)關法律法規(gui)(gui)的(de)規(gui)(gui)定。
第九條 國(guo)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(yuan)在(zai)公務活動(dong)中(zhong)應當使用普通話(hua);國(guo)家機關工(gong)作人員(yuan)在(zai)公務活動(dong)中(zhong)確實需(xu)要使用方言的,可以使用方言。
國家機關的名稱牌(pai)、印章、公(gong)文、會標、電子屏(ping)幕、門(men)戶網站等應(ying)當(dang)使用(yong)規范漢字。
法律、法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(zai)教學、會(hui)議(yi)、宣傳(chuan)和其他集(ji)體(ti)活(huo)動中應當以(yi)普通話和規范漢字(zi)為基本用語用字(zi)。
對外漢語教學(xue)應當教授普(pu)通話和規(gui)范漢字。
學校及其他教(jiao)育(yu)機構通(tong)(tong)過漢(han)語文(wen)課程(cheng)教(jiao)授(shou)普通(tong)(tong)話和(he)規(gui)范(fan)漢(han)字。使用的(de)漢(han)語文(wen)教(jiao)材,應當(dang)符合國家通(tong)(tong)用語言(yan)文(wen)字的(de)規(gui)范(fan)和(he)標準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有(you)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一條 廣播(bo)電臺、電視臺及其網絡音(yin)視頻節目(mu)以普通(tong)話(hua)作為播(bo)音(yin)、節目(mu)主持、采訪的基本用語。
使(shi)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的,應(ying)當經國務院廣播(bo)電(dian)視部門或者(zhe)省廣播(bo)電(dian)影電(dian)視部門批準。電(dian)視臺用方(fang)言播(bo)音時,應(ying)當在屏幕(mu)上(shang)顯示(shi)規范漢字。
影(ying)視劇的語(yu)言應當以普通話為主(zhu),影(ying)視屏幕上的字(zi)幕及(ji)其(qi)他公示性文字(zi),應當使用規范(fan)漢字(zi)。
第十二條 漢語(yu)文(wen)(wen)出版的(de)報紙、期(qi)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版物、數字出版物等出版物的(de)印刷體(ti)報頭(名(ming))、刊名(ming)、封面、內文(wen)(wen)等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的(de)規范(fan)和標準。
漢語言音像(xiang)制品用(yong)語應(ying)當使(shi)(shi)用(yong)普通話。戲曲(qu)、影視(shi)等藝(yi)術(shu)形式(shi)中和出版、教學中需要使(shi)(shi)用(yong)方(fang)言的除外。
第十三條 提倡(chang)公共(gong)服務(wu)行業以普(pu)通(tong)話為基本(ben)服務(wu)用語。
公共服務行業的名稱(cheng)牌、指(zhi)示牌、標志牌、公文、印章、票據、報表(biao)、說明書、電子屏(ping)幕(mu)、宣(xuan)傳材(cai)料等(deng),應(ying)當使用規范漢(han)字。
本規定所稱的公(gong)共服(fu)務行業(ye),是(shi)指商業(ye)、郵政、通(tong)信(xin)、文化、餐飲、娛樂、鐵路、交(jiao)通(tong)、民航、旅游、銀行、保險、醫療以及其他直接面(mian)向公(gong)眾服(fu)務的行業(ye)。
第十四條 公共(gong)場(chang)所和(he)(he)設施用字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規范(fan)和(he)(he)標準。
各類標志牌標注(zhu)山、河、湖、海等(deng)自(zi)然(ran)地(di)(di)理實體(ti)名(ming)稱(cheng),行政區劃名(ming)稱(cheng),居民地(di)(di)和路(lu)、街、巷名(ming)稱(cheng),具有(you)地(di)(di)名(ming)意義的(de)建(jian)筑(zhu)物名(ming)稱(cheng)應當使(shi)用規范漢字和漢語拼(pin)(pin)音,漢語拼(pin)(pin)音拼(pin)(pin)寫方法按照《漢語拼(pin)(pin)音方案》、《中國地(di)(di)名(ming)漢語拼(pin)(pin)音字母(mu)拼(pin)(pin)寫規則(漢語地(di)(di)名(ming)部分)》拼(pin)(pin)寫,嚴禁使(shi)用外文(wen)拼(pin)(pin)寫。
各類(lei)標志(zhi)牌標注(zhu)站(zhan)名(ming)、橋(qiao)名(ming)、風景名(ming)勝、文(wen)物古(gu)跡、紀念地、游覽地等(deng)公共場(chang)所、設施(shi)名(ming)稱應當(dang)使用規(gui)范(fan)漢字。
第十五條 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(shang)品名稱(cheng)的用語(yu)(yu)用字(zi)(zi)(zi)應(ying)當以國(guo)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為(wei)基本用語(yu)(yu)用字(zi)(zi)(zi)。不得使用繁體字(zi)(zi)(zi)和(he)已經(jing)廢止的異體字(zi)(zi)(zi)、簡化字(zi)(zi)(zi)。需要使用外(wai)國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的,應(ying)當采(cai)用國(guo)(guo)家(jia)通(tong)用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為(wei)主,外(wai)國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為(wei)輔的形(xing)式,嚴(yan)禁(jin)單獨使用外(wai)國(guo)(guo)語(yu)(yu)言(yan)文(wen)(wen)字(zi)(zi)(zi)。
在(zai)境(jing)內銷(xiao)售(shou)(shou)的商(shang)品的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應當以規(gui)范(fan)漢字(zi)為基本用(yong)字(zi)。在(zai)境(jing)外銷(xiao)售(shou)(shou)的商(shang)品的包(bao)裝(zhuang)、標志、說明(ming)等確(que)需(xu)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的,可以按照有關規(gui)定使用(yong)繁(fan)體字(zi)。
法(fa)律、法(fa)規(gui)另(ling)有規(gui)定的,從其規(gui)定。
第十六條 廣告的(de)用語用字(zi)應當符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(zi)的(de)規(gui)范和標準。
第十七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(yong)的(de)(de)國家(jia)通用(yong)語言(yan)文(wen)字應當(dang)符(fu)合國家(jia)的(de)(de)規范和標準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的,可以(yi)保留或者使用(yong)繁體(ti)字、異體(ti)字:
(一)風景名勝、文物古跡;
(二)歷史名人(ren)、革命先烈(lie)的手跡;
(三(san))姓氏中的異體(ti)字;
(四)書法(fa)、篆刻等藝術作品;
(五)題(ti)詞(ci)和招牌(pai)的手(shou)書(shu)字;
(六(liu))已注冊(ce)的商標用字(zi);
(七)出(chu)版、教學、研究中需(xu)要使用的;
(八)涉及港(gang)澳臺與華僑事務需要使用的(de);
(九)經國(guo)務院有(you)關(guan)部門批準的特(te)殊情況。
老字號牌匾、手書招牌使用(yong)繁體字和異體字的,應當在適當位置設置使用(yong)規范漢(han)字的副牌。
第三章激勵與保障
第十九條 教育(yu)主(zhu)管部門應(ying)當將使(shi)用普(pu)通話和規范漢字的要(yao)求(qiu),納(na)入(ru)各級(ji)各類(lei)學校和教育(yu)機構教育(yu)教學質(zhi)量監測機制和綜合評(ping)估體(ti)系(xi)。
第二十條 公共服務(wu)行業的(de)(de)主管部(bu)門應當將使用普通話(hua)和(he)規范漢字的(de)(de)要求納(na)入行業管理規范,作為單位和(he)個人評先評優(you)的(de)(de)依據。
對不符合國(guo)家通用語(yu)言文字規(gui)范和標(biao)準的,由其行業主管部門予以批評教育,督促(cu)改正。
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本行(xing)政區域內國家(jia)通(tong)用語言文字的(de)使(shi)用情況進(jin)行(xing)檢查評(ping)(ping)估,檢查評(ping)(ping)估結果(guo)向社會公布。
檢查(cha)評估的標準和具體實(shi)施辦(ban)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另行制(zhi)定(ding),報(bao)省人民政府批準后(hou)執(zhi)行。
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(shang)人民政府有關部(bu)門對(dui)下列領(ling)域用(yong)(yong)語用(yong)(yong)字進行監督(du)檢(jian)查,語言(yan)文字工作機構予以協助和(he)指導:
(一)黨政(zheng)機(ji)關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二)學(xue)校及其(qi)他(ta)教育機構的用語用字(zi);
(三)廣(guang)播(bo)、電影、電視(shi)、音視(shi)頻網(wang)站及舞臺表演(yan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四)報紙(zhi)、期刊、圖書、音像電子出(chu)版物(wu)、數字出(chu)版物(wu)等公開發行的(de)出(chu)版物(wu)的(de)用(yong)語(yu)用(yong)字;
(五)本省產品的(de)包裝、說明書的(de)用字;
(六)公共場(chang)所、地名的用字;
(七)企業名稱(cheng)、商品名稱(cheng)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;
(八(ba))其他行業的用(yong)語用(yong)字(zi)。
對前述事(shi)項(xiang)不符(fu)合國家通(tong)用語言文字規范和標準的,予(yu)以批評教育并督(du)促(cu)其改正。
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(zheng)府教育主(zhu)(zhu)管部門(men)的語言文字工作機(ji)構接(jie)到(dao)違反(fan)本規(gui)定(ding)的舉報(bao)或者(zhe)投訴,應(ying)當及時書面(mian)轉告有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部門(men);有關(guan)主(zhu)(zhu)管部門(men)接(jie)到(dao)書面(mian)轉告后,應(ying)當依照本規(gui)定(ding)有關(guan)條(tiao)款(kuan)進(jin)行核實處理。
第二十四條 以(yi)普(pu)(pu)(pu)通(tong)話為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語言的播(bo)音員(yuan)、節目(mu)主持人、影視話劇演(yan)員(yuan)、配音演(yan)員(yuan)、教師、國家機關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人員(yuan)以(yi)及(ji)公共服(fu)務行業的廣播(bo)員(yuan)、導游員(yuan)、解說(shuo)員(yuan)等(deng)人員(yuan),應(ying)當(dang)具備(bei)說(shuo)普(pu)(pu)(pu)通(tong)話的能力并在工(gong)(gong)作(zuo)(zuo)中使用普(pu)(pu)(pu)通(tong)話,其普(pu)(pu)(pu)通(tong)話水平(ping)應(ying)當(dang)達到國家或者有(you)關部門規定的等(deng)級要(yao)求。
普通話(hua)水平測試工作由(you)省語(yu)言文字工作機構(gou)組織實施。
第二十五條 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行業、公(gong)共(gong)服(fu)務場所和設(she)施用字(zi),有文字(zi)缺損時,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。
第二十六條 對廣(guang)(guang)告用語(yu)用字(zi)不符合國(guo)家(jia)通用語(yu)言文字(zi)規范和(he)標準的,依照(zhao)《中華人(ren)民共和(he)國(guo)廣(guang)(guang)告法(fa)》、《廣(guang)(guang)告語(yu)言文字(zi)管理暫行(xing)規定》的規定執行(xing)。
第四章法律責任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(tiao)的(de),由教(jiao)育(yu)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;拒不(bu)改正的(de),予以警告(gao),并通報批評。
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(shi)一條(tiao)、第十(shi)二條(tiao)、第十(shi)七條(tiao)規定的,由廣播電(dian)影電(dian)視、新聞出版(ban)、信息產業等主(zhu)管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(gai)正(zheng);拒不(bu)改(gai)(gai)正(zheng)的,予以(yi)警告,并由有關(guan)部門依法對直(zhi)(zhi)接負責的主(zhu)管人員(yuan)和其他直(zhi)(zhi)接責任人員(yuan)給予處分(fen)。
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(gui)定(ding)第十四條的,由民(min)政(zheng)主管部門責(ze)令限(xian)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依法予(yu)以行政(zheng)處(chu)罰。
第三十條 違反本(ben)規定第十五(wu)條的,由工商(shang)主管(guan)部門責令限期改(gai)正;拒(ju)不改(gai)正的,依(yi)法予以行政處罰。
第三十一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(bu)門或者語言文字工作機構及其(qi)(qi)工作人員違(wei)反本規(gui)定,濫用(yong)職權、玩忽職守、徇私舞(wu)弊的(de),由其(qi)(qi)上級(ji)主管部(bu)門責令限期改正,對直接負責的(de)主管人員和其(qi)(qi)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(fen)。
(來源:廣東省人民政府網站(zhan))